在处理
交通事故时,责任判定必须遵循两个重要的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及因果关系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通过评估各
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在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消极或积极影响,以及其过错程度的轻重,从而判断出他们各自应负有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