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
要约撤回和撤销之间的显著差异。
首先,从表现形式来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送达至或者刚刚抵达收件人手中之前,换言之,在这一阶段,要约仍未被对方知晓。
然而,要约撤销则通常发生在要约已经被送达接受者、而接受方尚未发出承诺通知的时刻。
在此基础上,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要约有权进行撤回行为,并且遵循该条款中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执行相关规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以对话形式表达撤回要约的意愿时,其内容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使其知悉;
若非通过对话方式来表达撤销要约的意图,那么无论是否支持撤回行为,都应确保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及时送达到受要约人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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