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处理建议是返还
违法所得。
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退赃不仅有助于减少刑期,甚至还可能使得
量刑标准降低,这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更带来短暂的豁免。
具体而言,若罪犯能够认真对待监狱规范化规章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具有良好的悔过自新的态度并以实际行动展示自己的诚意,或者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和重大的
立功举动(在
重大立功表现中,获得轮宽
减刑的机会更大)。
对于这样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犯进行退赃,有可能使得对他们的惩罚得以宽松处理,特别是当所
犯罪行本身并非极其恶劣时,甚至可能达到完全免除
刑事责任的地步。
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构成此类犯罪的受罚者,一般的
刑罚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赔偿罚金,然而只要有退回
赃物的行为,就有可能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减轻刑罚甚至是请求免除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为诸如
电信诈骗等
网络犯罪提供支持和协助的行为。
要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这种
罪名,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考察是否真真实实在实施了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持和协助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在主观心态上证明该
行为人是否清楚地明白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是属于网络犯罪
类别,并且处于故意心理状态之下故意为之。
帮信罪的定义与其构成要素如下:
在
犯罪主体方面,此类犯罪的受罚者一般为普通公民,涵盖年龄界限为全人;
在主观心理方面,它通常是故意的心态,即明确知道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行为;
而在被侵犯的客体对象上,这一罪名直接针对的是国家对整个正常的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行为层面来看,当一个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服务等互联网服务,且
情节严重的时候,便足以构成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