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务结束之后,倘若直接
抚养子女的那一方拒绝允许另一方探视其子女,那么后者首先应当主动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话,再考虑采取法律途径,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法庭判决并
强制执行对方有责任并且必须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