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离婚诉讼中,我们需要关注的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
债务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婚姻并不使任何一方之前的
个人债务转变成为夫妻共有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
离婚时那些尚未偿清的婚前个人债务将仍旧由相关负债方负有偿还之责;
2.另外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方面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为与
婚姻家庭生活无关的非正常性支出原因向他人借入的款项所形成的债务。
以一方过度沉迷于赌博活动而欠下的债务为例;
3.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某一方由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必要之需,单独承担起了所欠下的债务,且在此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并未用于维护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这一类债务也被视为个人债务;
4.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未经对方事先明确同意,擅自为那些缺乏必然
赡养义务的人群提供了帮助而产生的债务,例如未经合法配偶的认可便为亲人支付或筹建购置婚房所需资金的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