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夫妻双方面对此
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达成共识并通过
书面形式同意缔结,则此项
债务自动被判定为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唯有当夫妻任何一方独自承担的债务无法被称为
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上述规则。
然而,若原先仅为某一方单独负担的债务,但在后续过程中得到另一方明确表示承认或追认,同样也可看作是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
法律定义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求中的吃穿住行、医疗保健、履行法定义务及社交礼仪应酬,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抚育子女、
赡养父母等必要事项,以及夫妻双方自愿援助亲朋好友所承担的债务,其得以依靠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附加
担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