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若有男方提出
离婚之意且女方并不愿意接受离婚,女方须尽力证明双方感情并未出现裂痕。法院在裁决离婚案件时所依据的唯一标准便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与否。只要女方能够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
当事人双方意愿如何,法院都将不予受理,也即无法做出任何关于离婚的裁定。反之,若男方的确提供了能有效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
证据,女方便需着力回击这些证据以便驳斥对方观点;倘若女方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对方提交的证据一旦通过了法院的认可,那么即便男女双方均不愿离婚,仍然可能面临最终离婚的现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