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流程如下:
首先,当
买房人认为房屋不符合自身需求,有
退房之意时,应以
书面形式(如挂号信)或相关通讯方式向开发商明确表达该意愿。
在此过程中,若退房原因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过错所引起,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起因此带来的所有
经济损失,例如贷款利息、首付款存款的利息收入、
房产交易税费等等;
反之,如果是因为
购房者自己的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合同各方对于付款方式的达成存在分歧等非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退房,则开发商无需对此承当任何
赔偿责任。
其次,在接到买房人的退房通知后,开发商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买房人办妥所有必要的手续。
具体而言,就是要协助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结束原先制定的
借贷合同,同时在上述手续或文件没有签署之前,开发商还须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的还款本金和利息。
再者,在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的退房补偿条款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当合同中所规定的
补偿金额难以填补此次退房可能产生的损失时,买房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要求
赔偿。
最后,在确认退房理由真实合法并符合规定后,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的当天,立即将全部购房费用归还给买房人,同时也需要尽快和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办理完成相应的还款手续。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无法顺利完成以上事项,自收到买房人的退房通知之日起,第十六日开始直至买房人成功收取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需每日向买房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适当的
违约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