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办理
离异手续之后,若需变更他们未成人子女的名字,必须是由互相同意的双方亲自提交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申请,并且还需携带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被更改人的户籍信息和
离婚证等材料前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户证受理窗口进行办理;在获得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并领取相应表格之后,还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待所有程序完成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姓名修改。而对于已经年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则有权自行直接携带相关证件资料按上述流程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