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关于男方支付女方
彩礼的事项,只要符合具体法定情况,就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此外,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和公平原则考虑,女性也有权利在特定场合下请求返还彩礼。在此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则个人或者团体均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返还按照地方风俗习惯所
赠予的彩礼:(1)男女双方虽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能实现
同居生活;(2)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生活却无法达到共同生存所需;(3)男性在缔
结婚约时为表诚意而赠予对方的财物,导致自身生活困难重重。兹需注意的是,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已经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且未能真正共同生活或确实生活十分困窘的情形,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返还彩礼的必备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