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办理
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男方累积的
债务若是属于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在法律原则上,女方并没有豁免其承担清偿这些
共同债务的责任。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
离婚之时,为了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偿还。倘若在此基础上的
共同财产都无法完全清偿这部分债务的话,或者财产已经被双方各自拥有了,此时便需要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问题。其次,若经过上述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该交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予以裁决和决定。最后,对于那些向已婚人士提出追索其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积欠的债务要求的
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将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的债务责任来处理。此外,如夫妻双方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曾经有过明确的约定,该债务只属于个人的责任范围内,或者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被双方约定划分为各人所有的话,那么对于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在婚外所承担的任何债务,只要第三者明了此项约定的内容的话,该方均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予以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