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败之期已然开启之后,
债权人在此阶段内需在接收到
清算小组发出的宣布
诉讼破毁及
清算组成立的正式通告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至结束前的最后一天为止,向
清算组成员提出申报具体债权的相关事宜;在此期间,申报人务必详细陈述每项债权的具体数目以及是否附带任何形式的财产
担保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辅助
证据。然而,若尚未接到此类通告,乃当凭借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的第四十五日起,至结束前的最后一天为止,有义务向清算组申报其所拥有的离散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
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