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举、
报案与控告
信用卡诈骗这种
经济犯罪行为,您需提供以下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便查证:
首先,您需要提供被控告者的个人
身份信息,例如
身份证复印件、常用电话号码、常驻地址等便于我们找到或联络到被控告者的信息和资料;
其次,为了证明受害者在被冒用
信用卡后遭受了损失,您可以提供诸如银行的催缴通知单之类的文件作为依据;
再次,详细描述您掌握的被控告者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全过程,这将作为报案的主要材料;
最后,如果被控告者是在银行控告的案件中的嫌疑人,且其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篡改信用卡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导致出现
财务损失,以及银行存款过程及结果等,这些都是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同时,若您还有查找相关
证人的线索等资料也请提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均属于我们
立案审查的范围:
首先,使用
伪造或者
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领信用卡、使用已经失效或是过期的信用卡或者有抄袭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额度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面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拾得失主遗失的信用卡并实际使用它的行为;
其次是诈骗他人的信用卡并实际使用它的行为;
再有就是偷偷地或者购买、欺骗他人以至于得到他人的信用卡资料,然后在互联网上或者电信设备上使用他们,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实际使用它们的行为;
最后,则是在所有上述有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状况下。
其次,以
非法占有某种资金为动机,
拖欠银行规定的最高限制额度以上的
债务超过1万元的行为,我们将会严肃处理。
请注意,第三十八条规定,持有信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用这张卡片超过规定的限度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
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下哪些具体情景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明知道自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却故意透支消费,无法及时归还的;
再有,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得来的现金,无法按时归还的;
再接下来,透支之后就逃走,更换手机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
另外,抽走、转走资金,藏起财物,躲避还款的;
接着,使用透支的现金从事
违法或者
犯罪活动的;
最后,其他一切不合法占用他人资金,拒绝返还的行为。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的量,就是指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持卡人因未及时还款而拒绝归还的金额或者是尚未归还的金额。
然而,这个金额并不包括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各种费用在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