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直至业主开始进行装修工程,均需承担相应
物业费用。在交付房屋之际,便意味着业主应肩负起支付物业费的责任,无论其是否实际居住于此。若有业主以尚未入住为借口而拒付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其发出付款通知书并给予适当的提醒期限;若该期限过后业主仍未采取行动支付款项的,物业公司有权提出
法律诉讼或提交
仲裁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