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拥有精神疾病,那么法律上允许其
离婚。婚姻自由,即赋予个人选择伴侣并对此负责的权利,反之亦然。然而,对于配偶是精神患者的情况,
离婚程序需要经过
法律诉讼完成。原因在于,精神患者的
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因此在申请前应首先变更法定代理人,然后才能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换言之,若女方为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只要在清醒状态下,便有权与男方协商并签署协议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男方只需准备好相应证件材料,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等,以及撰写
起诉状及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即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存在精神疾病的事实,同时在婚后发现己方无法治愈该病症;亦或是在婚前已知晓对方存在精神疾病问题却依然与其缔
结婚姻关系,在婚后发现对方仍旧未能治愈精神疾病;再者,若一方在婚内长期罹患精神疾病未有明显改善,法院皆可认定这是导致双方
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果,则法庭将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