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
试用期内,同样存在被雇佣企业解聘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拥有独立以非过失解雇的权利,但
劳动者必须满足以下情况其中之一才能够实现该解雇操作: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即无法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那么企业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务合同;其次,劳动者若严重违反了雇佣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纪律或职业道德规范等,也将面临解雇处理;再次,如果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甚至还涉及到
贪污受贿或渎职严重现象,并给雇佣单位带来了极大的
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此外,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事实劳资关系,严重干扰到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运营,且经过
法人代表发出严正
警告后仍不知悔改者,则应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务合约;最后,如果劳动者通过蓄意欺骗或威胁等方式,促使对方在缺乏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更改劳务合同文本,使得最终的
合同条款失去合法基础时,此种情况亦视为解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