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将不会对相关
责任人追究
刑事责任:首先,如果案件情节显而易见且影响程度较小,我们认为这不构成
犯罪行为;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期;再者,根据特赦令,某些罪犯可以免于
刑罚处罚;此外,基于
刑法所规定,如果某些
犯罪只需要向法院进行告知方能启动
诉讼程序,并且在案情发生后没有提出告知或撤销告知申请的;之后,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离世;最后,如果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豁免了刑事责任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