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经由法院判断均可做出
离婚裁决:
首先是已婚之人却恶意于
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孩子;
其次为故意对家人施加
家庭暴力,或进行虐待及抛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则是染上了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并且始终不思悔改的人;
随后则是夫妻双方已达二年以上由于感情问题而分局居住的实例;
最后就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存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
另外,如果有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失去联系已经超过法定时间,在另一方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时,也应获准许离婚。
同时,如夫妻之间已经发生法院判决不准离的决定后,双方继续
分居并持续了至少一年之久,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应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