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在
离婚冷静期正式期满以后,夫妇方可依法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然而必须在最后期限的第30天之内完成。
假如超时,那么原有的离婚冷静期将丧失其法律效应,如果此后再度寻求办理
离婚证件的话,则需重新向民政局提出
离婚申请,再次经历为期同样为30天的离婚冷静期。
2.对于有明确意愿要求离婚的夫妇来说,他们应当
签定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书,并且由各自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
申请离婚登记。
这份
离婚协议中应该包含这对夫妇
自愿离婚的决定及对于子女的抚育、财产的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诸如此类问题达成共识的意向表述。
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通常需要历经约一个月的处理周期才能最终完成。
自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施行以来,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权益,特别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后,从婚姻登记机构接受离婚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之后的30天内,只要任何一方对离婚有任何疑问或后悔,都有权直接至婚姻登记机构取消离婚申请,那么他们现存的婚姻关系依然是被认定为合法的,两人仍保持着配偶的身份。
如若冷静期过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仍未在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也将被视作是撤销了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