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形中,身为公民、
法人或其它各类组织,若感到政府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公共权力措施对自身的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便有权经过法定程序向南方法院提出
申诉诉求,请求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其次,倘若公民、法人或其他各类主体同涉案
行政行为直接关联并存在利害关系却未曾有过相关
诉讼行动,抑或是与案件最终处理方案攸关重大利益,他们仍然有权以第三方身份向南方法院名请参诉,或是由南方法院按照规程主动发出呼唤,要求参与司法进程。对于已经参与诉讼过程的第三方,如果南方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其负有相应责任,或者是削减其相应权利时,该第三方就有资格依法向上位法院提出上诉抗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