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即
当事人沉溺于诸如赌博行为且反复无常并屡劝不醒,此类情况可作为申请法院裁决
离婚的合理性依据。当我们手握能够证实配偶长期沉湎于赌博行径且志趣难移的铁证,便可依据相关
法规向法院提
起诉讼,经过细心周密的交涉调解环节后,如无明显效果,法院应依法对该案件作出离婚判决。为了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赌博的不良行为习惯,我们需要准备各种各样的有力
证据供法院参考和采纳,其中包括对方曾经写下的关于戒除赌瘾的承诺、关于赌博欠债的《借据》或《
借款合同》、因参与赌博活动被警方留置的
询问笔录、其他知情人的
证人证词、甚至可能的赌博录音录像等多方面的证据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