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漏诊,使得患者在就诊活动中遭受损害,同时
医疗机构或其医护人员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则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赔偿。医疗工作者在进行到诊活动时,务必向患者解释清楚病情以及相关的医疗措施。当必须施行手术、具有特殊性质的检查或是特殊治疗时,医疗工作者须向患者详细解析医疗所隐含的风险及可供选择的替代性医疗方案等,以获取对方的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适宜向患者陈述情况,则需要向该患者亲近的
家属说明这些内容,同样要获得他们的明确同意。医疗工作者们如果未履行上述所提及的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那这就归咎于医疗机构,相应地医疗机构需要负起
赔偿责任。医疗从业者在进行到诊活动中,如未能履行与当期医疗水准相适应的义务和问诊职责而使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亦需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并给予适当的赔偿。然而,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到伤害,以下三种情况医疗机构有权免责以免责:1.患者本人或其在法律上认同的
近亲没有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进行诊疗;2.医务人员在救治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的患者、以及其他突发状况下已尽到了合理的医治使命;3.由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对患者的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但按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其医师也有过失的,那么他们仍然要为行为承担应有的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