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遭遇
刑事拘留,若未得到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则在度过为期37天的
羁押期限后可恢复人身自由。
2、当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某人以进行进一步调查时,如认为此人需要正式
逮捕,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此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一至四天范围内。
3、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第七天是检察机关作出
批捕或不予批捕决定的最后上限。倘若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无缝地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执行情况。如需继续进行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标准,警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