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主张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其应遵循法定程序,相应地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交
结婚证书、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并起草并
递交离婚诉讼诉状及其副本至该法院进行
立案。在被告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存在不符之处的情况下,需优先选择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司
法规则所赋予的司法
管辖权。当法院接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且在进行审查时确认争议事项符合
诉讼要求后,将启动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如案件经过调解仍无效果,审判机构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庭审调查结果确凿,符合法定
离婚标准的,将会作出正式的裁决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在我国,以下五种具体情况被视为构成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首先是一方有
重婚行为或者与第三人存在非法持续、稳定的性关系;其次是
行为人实施了严重
暴力对待
家庭成员或造成亲属身体伤害,或通过恶意冷落,甚至抛弃家庭成员来对待他们;再者,
当事人有长期赌博或吸食毒品这样恶劣的生活习惯且屡教不改的;之后是基于感情不合的原因,夫妻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无法恢复正常婚姻生活;最后一个条件则涵盖到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各类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