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社会状况下,父母应当负担起对子女成长的责任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然而,倘若孩子自十六周岁起到十八周岁止,他/她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生活来源,并且具备维持当地普通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那么在这个阶段,家长便有权利终止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当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若是还有无法独立生活的实际困难,比如失去劳动力或者虽然尚未完全丧失劳动力但却没有足够的收入来维系日常生活、仍在学校接受教育以及确实无法自主维持独立生活等情况,父母依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继续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