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解散对员工
赔偿事宜的详细规定如下:首先,需要准确地确认每位员工的实际服务年限以及其每月可得总收入。其次,对于服务期满一整年的员工,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赔偿金;同样的,若员工的服务年限超过了半年而没有达到完整一年,则可将此期间视为一整年来对待。反之,如服务时间还未满半年,员工便可以从公司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接下来是关于
破产程序及
财产清算方面的内容。在破产后,首先应该清偿的款项包括破产人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
工伤津贴等各种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员工个人帐户的
养老保险、
医保费用,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其他
补偿金部分。以上事项先行得到解决后,剩余的资金再用于清偿以下项目:破产后应缴纳的所有
社会保险费用(不包含已支付的)、破产人应支付的税收义务、以及普通
破产债权。然而,倘若破产后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比例配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以及
高管们的薪资需要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