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议题上,并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完全认可。倘若有任何一方持有异议,便可行使法律赋予的
申诉权,通过向相关部门提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所
管辖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来解决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各项法律
法规,判定两个人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
离婚权利,主要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夫妻情感纽带是否已经破裂。当某位配偶
提出离婚申请时,相关部门有权对这场
纠纷展开调解工作;如果经过调解
仲裁仍然无法消除分歧,那么
诉讼的责任便会转移给法院,由法官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将优先考虑调解策略,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夫妻感情状况。若经主观判断,夫妻间的情感连接已然断裂并且调解机制也宣告失效,那么不论
当事人双方是否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离婚这个决定,法院均可根据正义之名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