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仅凭口头借款承诺,既无书面
借款协议,又希望获得法庭对于借款事项的确认及偿还借款请求的支持,你至少仍须提供以下相关证实文件:首先,要明确界定双方间存在的口头借款协议有关之
证据;其次,确保已充分证明贷款方已将借款真实地提供给
借款人。在进行借款行为时,务必妥善保管支付方面的证据。针对较大数额的资金往来,建议应采用银行转账等更为可靠的支付方式。当涉及大笔现金的借款或偿还操作时,应有意识地保留涉及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便万一之后出现关于实际支付金额的争议,能有详实的依据来解决问题。在中国,人
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核原则可以概括为“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并重。所谓“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正式的借据、
欠条,乃至
口头协议。而“借贷事实”则主要是指具体的款项出借情况,其展现呈现形式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条、转账凭证、
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电子文档等。在法官审慎检讨借贷事实的环节中,他们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借款金额、贷款方支付能力、
当事人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各方陈述的交易详细信息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