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医疗纠纷之时,应当寻求卫生
行政部门的帮助与支持。在面临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医患双方都享有自主选择以下途径加以解决的权利和自由:第一,自愿进行友好协商;第二,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处理;第三,提出行政调解请求;最后,可以勇敢地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同时,
医疗机构也肩负着强制义务,必须明确告知每位患者或其
近亲友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定渠道及维权方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