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
诉讼。尽管欠债方无法找到,但若具备明确的被告信息(包括其住址与联络方式),法院即可依法予以受理。在欠债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在案件
立案后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传唤被告出席庭审。若在
公告期届满之际,被告仍未能现身出庭应诉,那么法院有权依据已明晰的案情经过审理后作出缺席宣判。在此种缺席审判情形下,虽然欠债人仍旧下落不明,但根据
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法院依然有权透过对欠债人名下房产或其他财产实施拍卖来协助债权人实现
债务偿还。
(2)向法院提交
债权申报并申请宣告
债务人为失踪人。当欠债人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满两年时间后,债权人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表,并申请将该债务人格化为失踪者身份。对于失踪者所累积的税款、债务及各类待付费用,应由指定的
代理人按失踪者财产状况进行垫付。若失踪者财产代理人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债权人得依法发
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其列为被告参与庭审解决。
(3)积极寻找债务共同偿还或连带偿还
责任人的线索。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内,若是某一方以个人名义累计所欠债务;如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支持这些款项是用于家庭开销或提升家庭生活品质等方面用途的话,那么这些债务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应负的共同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寻求
债务清偿的帮助。另外,如果欠债人在债务中设立了保
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提出债权主张,而保证人在完成债务偿还后也可依法定程序向欠债人追偿该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