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未被赋予主动对
个人财产进行查证的权力,仅能在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发现真正存在必要性的情况下,才会展开相关调查工作。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敦促夫妻双方完整、准确地披露并申报各自名下的财产流动情况,且不会擅自主动展开任何形式的调查活动。针对那些由于客观实际原因而无法由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自行获取的
证据资料,亦或是法院经过仔细考量后认定审理案件所需,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