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後的情况下,若有任何一方未遵守先前约定并负担
抚养费用,则应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为:1、若双方曾经通过协议方式达成
离婚共识,那么在此情形下,没有亲自承担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的那一方即属于原告人,此时他们应当向当地法律机关提
起诉讼,同时将原有的协议条款作为其举证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诉求。根据这一
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判定,要求被告(即没有支付抚养费用的那一方)按照原先的协议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2、如若双方既已通过
诉讼程序完成了离婚事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败诉的一方仍然未遵守法院的判决,未承担应给付的抚养费用,
胜诉的一方可以依据判决结果,直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