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措施之
个体经营的
实施细则: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业者,其在取得相关经营收益之后,须于每月或每季结束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预先缴纳应属当期应纳之税款。此后,税务部门将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正式进行年度结帐与之对应的汇算清缴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