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间长达两年的
分居并不等同于自动
离婚行为。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讲并无“自动离婚”这一概念存在。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离婚唯有用两种方法才得以实现:第一种即为登记离婚。若夫妻双方能够自愿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民政婚姻机关提交
离婚申请以进行审核与办理,从而达致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终止;其次便是通过
诉讼渠道解决离婚事宜。若无法就离婚事宜取得共识的夫妇,任何一方可向法庭发起
离婚诉讼,向法官诉求以司法裁决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待法院经审理之后,依据事实情况作出判决,决定是否准许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