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遭受
工伤事故或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而受伤,企业须在事故或诊断结果得出后三十天之内,依法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如遇实际情况需要,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处理,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60日。若由于非职雇员或
直系亲属个人因素而导致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周期,则不应将耽搁的时间计入到工伤认定申请期内。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需认定为非自于职雇员或其直系亲属个人因素造成的延误:(1)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事件;(2)人身自由受限;(3)用人单位造成的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程序或制度上的缺陷;(5)
当事人就存在
劳动关系的争议
申请仲裁或发起
民事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