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访乃是非直接
监护一方父母所享有的法律权益,任何人均不得据此剥夺。若在
离婚之后,祖母拒绝女方探望孩子,那么女方有权选择前往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丈夫协助其行使此项权益。然而,倘若双方曾通过法院就子女探望事宜进行
诉讼并已得以判决,或者尽管已有法院判决但祖母依然不肯让女方接触孩子,此时女方便可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关于子女探望权的
强制执行方面,法院往往仅会采取相关的排除妨碍措施,而极少涉及确保孩子身体安全的强制性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