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果再发现废除的
共同财产生效,以及被另一方以隐蔽的手段所
窃取、藏匿、受损或者实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经过仔细考察确认这些财务确实是在
离婚事宜中尚未处理的夫妻
公共财产,那么在精神和物质上遭受损失的乙方便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以要求重新分配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那部分
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