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停工留薪期间,
工伤员工的
家庭成员所承担的
陪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付,而在
伤残等级得以明确之后,因必需的生活
护理费用所引发的问题,则需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详尽核实与认证,后续才会由
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用便将全部由该用人单位
全权负责负责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