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须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来进行制定,且其数额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对于享有
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而言,如果在失业以前,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及个人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没有达到五年的程度,那么他们所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最长可达十二个月;
若上述连续缴纳时间达到五年但未满十年,他们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额度将被设定在十八个月内;
而如果这两者的连续缴纳时间已超过十年,那么失业保险金额度最长将会提供给他们长达二十四个月的使用期限。
当失业人员重新参与工作后再一次遭遇失业时,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从新的起点开始计起,并且他们上次失业时应该已经获得但是并未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也需要一并纳入下一次失业时可享受的金额度之中,整个过程中,最长累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