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债务违约时,若
抵押权具有
法律效力且未失效,那么借款方未能按时偿还
债务时,抵押权持有者有权通过协商方式决定是否将
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处理,或提交
司法程序进行拍卖或变卖,以确保在该过程中
抵押权人能够优先受到抵押
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
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债务人提前
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