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者或被告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若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规定,那么待取保候审期束后,他们只需凭借相关部门解封取保候审的通知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的文书,便可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领取应退回的
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1条有明确规定,所有获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
首先,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由执法部门安排的居住地;
其次,如发现自己的住所、职务地址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上报给执行机关;
另外,在接到传讯命令时,应当及时赶到相应地点;
同时,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干扰
证人提供
证据;
最后,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是互相进行
串供。
而对于此,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捕者、被告人遵守以下的任意一款或多款规定:
首先,可能会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
其次,禁止与某类特殊的人群进行会面或是通讯;
又或者是禁止参加某个特定的活动;
还有就是收回护照、入境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然而,若这些人违反了上述两种规定,那么即便已经缴纳过保证金的人,也要面临保证金抵扣或全部扣除,并根据不同的情节,迫使其立下誓言悔过,再次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来替代自身,或者实施监控居住,甚至对其进行拘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人采取拘捕措施的话,可以先行将其
拘留起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