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提交六个月之后,
当事人仍然具有再次发
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存在新的情况或新的理由,则不必遵循该时限限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无论是由原告主动提出
撤诉申请还是由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撤诉裁定,如若离婚诉讼并无新的情况和事实出现,以及新的理由支持其再次提起起诉,那么在六个月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再次提出的
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
立案申请,并作出不得再次受理的决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