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当其冲,
离异之后的父母所拥有的是常说的探望权,而非通常表述中的“
探视权”这一词汇。接下来我们来详细探讨下处于探望权终止申请阶段,会发生哪些情况以及具体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当案件相关的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节书并且正在开始履行的过程中,其中某方
当事人希望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的话,那么这时就需要相关的人
民法院充分尊重并考虑两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进而做出是否支持这一方面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决定。
(2)如果之前关于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已经开始进入到
执行程序的话,那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曾经提出过暂停行使探望权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依据这一方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暂停执行的裁决,从而避免了再经过繁杂的审判程序去处理这个问题。
(3)在实践当中,根据现行
法规,只有当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确认对方存在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规定的重大缺陷时,才能直接拒绝对方的探望要求,而后一方在遭到拒绝后,可以向法院提交探望权的
强制执行申请,等到对方的申请被批准后,携带法院的裁定文前往探望,同时另一方亦有权向法庭提出暂停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申请,最后等待法院的裁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