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一方表达出不同意
离婚之意愿时,另一方仍拥有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利。若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此目的,则其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文件:
婚姻登记证明、有效
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详细完备的
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常居或居住之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主要居住地点并不一致,那么应将
诉讼申请
递交至其主要居住地的相关法院。在法院接受并处理案件之后,经过调解仍然无法化解矛盾,且审理过程中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将会做出离婚裁决。
司法机关以确认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定是否
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