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无故
拖欠员工薪资达三个月份之久,那么无疑这是一种
违法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无端
工资本金支付噪声。也即是说,即使单位确实遇到了诸如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是战争等等
不可抗力的情况,使得其无法按照工资支付的规定期限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工资,此种情况亦不能称之为“无端”
拖欠工资。然而,若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薪资拖欠达到三个月经历,则不应被定性为“无端”拖欠工资:首先,如果企业因为自身运营环境遭受非议人抵抗能力范围内的天灾人祸或战争冲突等因素,而推迟支付职工薪酬,那么这种情况便会被视为合法的延误付款。其次,尽管企业对此感到难以承担,实际生产境况艰难且资金调度受阻,并且已获得该单位工会方面的同意之后,才选择暂缓发放员工薪酬,这种情况也是不算
违法的。这个暂
缓期间的最长限制得以批准,则需要由各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情以妥善确定。对于其它任何不能明确解释的薪酬拖延现象,均应被视为非法的工资本金无端支付延迟。《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