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具备充分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可直接状告其债权的受让者,但同样需遵循法律规范、完整履行相关程序,譬如必须同时对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进行
起诉,不允许仅诉次债务人而忽视债务人之存在。此种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针对次债务
人的权利申诉为
代位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将债务人置于
诉讼的第三方角色,而将次债务人视为被告人同时进行起诉。若债权人仅以此次债务人为被告提出代位权诉讼,但并未正式要求将债务人纳入诉讼中的第三人范畴,那么人
民法院则有权依法自行决定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活动。在同一次
债务的多个债权人都主张行使
代位权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债权人均以该次债务人为唯一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力要求这些诉讼
合并审理,以方便法庭排期、提高诉讼效率。《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