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结果犯来说,其是否既遂取决于
犯罪结果的产生或不生成,如
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
在涉及共同作案的共同
实行犯情况下,各位参与者的行为紧密围绕着整体行动的整体发展方向,他们的行为彼此关联,且均与预期的犯罪结果有所牵连。
在此种情境之下,倘若犯罪结果由于所有共谋者意想不到的因素无法达成,那么所有参与者都将被视为
犯罪未遂犯;
若犯罪结果未能出现是由于部分(甚至可能是全部)共谋者主动终止了
犯罪行为导致的,这部分主动终止犯罪的人将被认定为
犯罪中止,其它参与者则会被判定为犯罪
未遂犯;
倘若犯罪结果是由某个或某几个参与者的行为直接诱发的,而其它参与者的行为却无法产生预期效果,即未造成任何犯罪结果,那么全体共谋者皆应被视为
犯罪既遂犯对待,而不应针对后者施行未遂判决。
至于对于实行犯的定义,其是否既遂需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完整程度来衡量,譬如越狱罪、强奸罪等。
这种类型的犯罪中,各个
共犯的行为具有独特且不可相互替代的性质,因此,在既遂或未遂的问题上,每位实施者各自有所体现。
一位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能完全代表其他实行犯的状况,每位实行犯仅在本人的行为直接达成本质性的犯罪要求并满足该种犯罪的既遂条件时,才能被确认为犯罪既遂。
如此一来,此类犯罪的案例中,不仅存在全体共同实行犯皆可能皆为既遂或未遂的可能性,同时还有可能出现既遂、未遂及中止等多种形态共存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