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
民法院审判标准为准,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如夫妻中任何一人存在
重婚或与第三者
非法同居的行为,即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二)若婚姻关系中出现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诸如
家属子女等
直系亲属的现象时,亦可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三)对于那些沉湎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且无法自拔的伴侣来说,这样的行为无疑给婚姻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甚至直接导致婚姻破碎;(四)当两个人因为感情问题长期分离居住,且这种
分居状态持续两年以上,即符合本条判定条件;(五)若一方
当事人被宣布失踪,而另一方向法院
递交了
离婚诉讼请求,便可依此为据来判断这段婚姻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六)尽管法院在初次的判决中已经驳回了
离婚请求,然而在
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仍然继续分居,并且分居时间长达至少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此时可以视情况再次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七)如果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身患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为夫妇的疾病,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而且治疗过程相当漫长并难以为继,那么这也可能成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考虑因素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