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并不属于承揽契约。承揽契约是指由承揽方按照订约人的具体需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向订约人提交工作成果之后,由订约方支付
对价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了诸如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以及检验等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内容。而物业服务协议则主要设定的是物业服务者在物业服务范围内,针对业主所提供的各种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水平的维系和相关秩序的妥善管理等方面,同时业主需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合理的
物业费用作为服务对价。《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