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买卖合同中,买方所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买方应履行运输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将明确规定的标的物交付与买方成为卖方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买卖协议最核心的目标所在。实现标的物的传输方式可以分为实际交付以及观念上的交付。其中,实际交付的含义是指将确定的标的物实际交付于买方手中并由其实际控制;而观念上的交付则包括返还请求权的让渡、转变占有状态的约定以及简易交付等方式。其次,卖方还需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责任。买方的根本意图在于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成这一步骤也是卖方另外一项重大的责任使命。它体现了买卖协议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实际上手占有的合同的独特性质。最后,卖方需要对其出售的财产负责,
保证其
合法性及完整无损。具体而言,卖方应对所转让财产的权益行使可能性以及实物质量进行
担保。具体来说,(1)卖方须承担权益带来的瑕疵风险;(2)必须保证货物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